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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博士安家费申报受理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委组织部人才科 发布时间:2020-08-05 09:25 字体:[ ]

  广州市博士安家费申报受理工作已于2020年7月9日起正式开始,欢迎增城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按要求积极申报。现就增城区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类别

  广州市博士安家费:根据《广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穗组通〔2019〕42号)第4条第三款规定,对引进或毕业后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5岁以下博士,由市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安家费,对国(境)外引进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

  二、项目说明

  (一)申报时间。

  1.符合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境内博士。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广州市自主创业的境内博士,应在2021年5月1日前提出申请。自2019年5月2日起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广州市自主创业的境内博士,应在引进之日(按申报人以博士身份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点或申报人自主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点计算)起2年内提出申请。未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2.符合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国(境)外引进博士。对国(境)外引进的符合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博士,市财政予以2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期10万元。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申请发放第一期,满2年申请发放第2期。未在引进之日(按申报人以博士身份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点或申报人自主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点计算)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其他条件。

  广州市博士安家费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受理窗口等,参见申报指南(见附件,同时可在广州人才工作网http://www.rencai.gov.cn/、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gz.gov.cn/下载)。

  三、服务电话

  (一)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32829438;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科:32829291.


  附件:广州市博士安家费申报指南

广州市增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附件:

广州市博士安家费申报指南

  一、申报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

  《广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穗组通〔2019〕42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二)应为全日制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自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以博士身份与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且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

  (四)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并有连续1年在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新近记录。限于在广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申请。

  2.在广州市自主创业,并有连续1年在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新近记录。申报人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应为企业股东或权益人,限于在广州市自主创业期间申请。

  (五)以下人员不享受本项目资助。

  1.已按照粤组通〔2017〕46号第5条规定获得省财政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

  2.在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前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并已在市属单位全职工作或在广州市自主创业的人员。

  3.在本文印发之日后获得市级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及申报时间

  (一)对符合本指南规定条件的境内博士,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以10万元安家费。

  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广州市自主创业的境内博士,应在2021年5月1日前提出申请。自2019年5月2日起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广州市自主创业的境内博士,应在引进之日(按申报人以博士身份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点或申报人自主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点计算)起2年内提出申请。未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对国(境)外引进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市财政予以2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期10万元。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申请发放第一期,满2年申请发放第2期。未在引进之日(按申报人以博士身份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点或申报人自主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点计算)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三)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指南印发之日期间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资助的博士,如所获资助总额低于本项目安家费标准,可申请补差额。

  四、申报材料

  (一)户口簿;

  (二)博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及国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法人证书(非企业单位提供);

  (五)获省财政住房补贴资助或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相关信息,并按指引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均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南沙区报南沙区人才发展局),审核同意后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公示。申报人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gz.gov.cn/)上公示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助经费划拨至资助申报人个人账户,并将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有关说明

  (一)本指南所指“市属企事业单位”包括:1.市属(含区属)事业单位;2.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3.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获市级财政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包括博士后安家费、留学人员安家费、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市级财政项目。

  (三)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如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获得资助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咨询电话

  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020—83724757。

  八、实施时间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