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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暂行办法公布

    2019-12-04 来源: 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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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人员享受待遇的条件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12月2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港澳台居民适用险种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

      《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其中,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五险。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

      对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

    享受待遇的条件一致

      《暂行办法》还规定港澳台居民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其中养老保险方面,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参加职工医保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同样可以在退休后不再缴纳医保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明确社保关系转移

      经办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同时,考虑到港澳台人员的具体情况,《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比如,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于双重参保方面,《暂行办法》还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9月实施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依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凭居住证,在内地(大陆)可以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等三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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