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这些区域不能建设养殖场
近日,我区制定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下称《方案》),对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增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方案》指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范围主要包括: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14个。
区级自然保护区
我区区级自然保护区有2个,分别是:
★ 位于派潭镇境内的大东坑次生林自然保护区。
★ 位于正果镇境内、属于畲族村和兰溪村区域河段的增城兰溪河珍稀水生动物及其生态自然保护区。
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
我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有1个:
★ 位于派潭镇境内的白水寨风景名胜区,其核心景区为生态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方案》明确,本区行政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
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
《方案》有效期为5年
《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