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实施
禁止7类不文明乘坐地铁行为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4月1日起实施。其中,《办法》对7类不文明乘坐地铁行为进行了约束。
《办法》明确,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如乘客违反了上述规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