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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联新门口(1号)”(土名)鱼塘发包项目招标公告

    2021-04-13 16:40 来源: 中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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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  定于  2021年4月23日10:00时  对  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联新门口(1号)”(土名)鱼塘发包项目  进行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镇交易中心,本项目采用  公开暗投  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竞投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单元号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交易底价

      资产地址

      资产类型

      资产用途

      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联新门口(1号)”(土名)鱼塘

      018351004011-01-0002

      001

      约1.8

      亩

      0.00

      亩

      500.00  元/宗/年

      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联新门口(1号)”(土名)

      鱼塘水面

      农业(水产养殖)

      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  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  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符合资产所有权人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竞价资质要求:  仅限本经济合作社社员  。

      备注: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标的物,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鱼塘水产养殖补偿款、该标的物上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所有补偿费归发包方所有  。

      租赁年限:  10年  。

      底价总额:  6324.00  元。

      租金递增方式:  每三年递增20%  。

      合同履行保证金:  1500  元。

      二、本次项目采用  公开暗投方式  竞投,按照  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  原则。

      三、报名流程

      (一)到指定交易服务机构领取竞投相关资料。

      (二)审查自身是否符合竞投资质要求。

      (三)竞投意向人自行对标的物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

      (四)经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竞标资格后,符合资格的竞投人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

      (五)自行到  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  处开具交易保证金收据。

      (六)带齐资料到指定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资格审查及确认手续。

      (七)取得竞投资格。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领取资料:

      竞投意向人可于  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22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  ,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本项目指定交易服务机构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二)资料审查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  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22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  ,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竞投资质要求规定非自然人报名的除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单位报名需携带公章),交易保证金收据和竞价资质要求的相关材料】到本项目指定交易服务机构报名。

      说明:

      1、自然人(单位)报名、竞投、签约若委托第三方,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方、第三方资质证明(个人提供委托方和第三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交易保证金收据抬头的名称应与竞投意向人名称一致。

      (三)见证人报名时间:

      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  2021年4月22日17:30时前  报名登记。

      五、竞投保证金

      (一)竞投意向人必须在  2021年4月22日17:30时前  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且到  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  开具交易保证金收据。

      (二)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  现金  。

      (三)交易保证金金额:  1000  元。

      六、竞投时间

      (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并成功领取《竞投资格确认书》的竞投意向人  请于(具体时间)2021年4月23日10:00时前  ,携带相关资料到本项目指定交易服务机构现场参与招投标会,超过指定竞投时间,视为放弃竞投资格。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自然人、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竞投说明

      合同起止日期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准,本项目的所有解释权归  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联新经济合作社  (出租方)所有。

      八、联系方式

      (一)出租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伟红

      联系电话:13013355838

      (二)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骆先生

      联系电话:32966773

      地址:中新镇中福路40号

      附件:《鱼塘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中新镇综合保障中心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合同编号:                 

      鱼塘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鱼塘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的鱼塘及所在地块出租给乙方,该鱼塘地块面积        亩,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见附图)。乙方对承租的鱼塘及所在地块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鱼塘及所在地块租赁年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鱼塘及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             ,租赁面积为             亩。乙方             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租金自第             期起开始递增,每             个支付周期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             。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             ,租赁面积为             亩。乙方             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租赁面积为             亩,租赁年限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年租金标准

      年租金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               元

      大写:               元

      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或在合同签订    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鱼塘及所在地块,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在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

      (四)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后,甲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代乙方结清水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土地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二)合同期届满,乙方在租赁鱼塘及所在地所建设的固定水利等生产设施,不能废除,无偿归甲方。并乙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前,清除租赁鱼塘及所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原状归还甲方。

      (三)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前,清除租赁鱼塘及所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原状归还甲方。

      (四)合同届满或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该鱼塘及所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逾期七天未自行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五条  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出租的鱼塘及所在地块拥有所有权,对出租鱼塘及所在地块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鱼塘及所在地块用途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鱼塘及所在地块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 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项目申报手续。

      3.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鱼塘及所在地块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收缴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有权安排任何时间使用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上的水利设施排灌,乙方不得干涉。有权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包括改造围内水利、修改道路等),乙方不得阻止,建设施工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作任何赔偿。

      5.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金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块,享有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和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2.承诺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块仅作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3.对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块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块,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4.不得擅自变更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可在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所搭建的建筑物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同时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6.自行负责在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7.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等税费规费,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8.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9.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和转移鱼塘及所在地块的泥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养殖鱼塘清淤外排,否则造成水土流失、河冲淤塞、环境污染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0.定期修整所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塘基、路面。任何原因造成鱼塘塘基损坏,均由乙方自行修复,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9.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的道路、排灌、电源要服从甲方的大局安排,不得在高低压电线路下搭建棚类建筑物;一切用电要按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费装置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由供电部门管理和收费。

      10.在承租鱼塘及所在地块范围内养殖禽畜的,除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必须执行相关的禽畜防疫规定,到畜牧部门登记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切实做好一切防疫工作。如因操作不当,出现疫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1.不得用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抵偿债务或进行抵押贷款。

      12.不得利用承租鱼塘及所在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3.甲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未能将本合同项下的鱼塘及所在地交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鱼塘及所在地块。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所出租的鱼塘及所在地块,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鱼塘及所在地所建设的固定水利等生产设施归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鱼塘及所在地块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鱼塘及所在地块。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鱼塘及所在地块使用权。乙方如意向续租,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鱼塘及所在地块,鱼塘及所在地所建设的固定水利等生产设施归甲方所有,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所承租鱼塘及所在地块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鱼塘及所在地块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鱼塘及所在地块建设构筑物的;

      4.利用承租鱼塘及所在地块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6.拖欠租金       天以上。

      7.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五)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土地,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搬迁的,鱼塘及所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该鱼塘及所在地块上一切水产、农作物及用于水产养殖设施等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租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场地之日。

      (六)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区交易中心备案壹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

      合同签署人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