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擅自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四丰村梅花社路60号旁建设1幢4层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248.99平方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份增江街农村村民建房确认书(编号:A[2010]013号、编号:A[2010]013号),该房屋批准建筑面积为900平方米,建筑超出批准部分为348.99平方米。上述违法超建部分未报先建,已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执法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增增处字〔2023〕B0003号,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上述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