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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用或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1-08-04 11:22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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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增城区内增城市新塘解放北五金商店等7家单位的15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联系人:蔡浩坚,联系电话:020-3285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