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宇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封钦鹏(231004********0017)等22人诉广州宇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8X4B)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3】2911-2932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封钦鹏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9340.65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康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3322.54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康松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980.61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达瓦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704.16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支付申请人徐佳豫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1250.87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栾孟琦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087.49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邬熊军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572.6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易霆锋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097.62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志宇2023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812.4元;1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政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1072.01元;1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锦文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598.95元;1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请人林昌权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945元;1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羿飞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526.19元;1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沃明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708元;1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丹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371.67元;1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丽容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827.9元;1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锦涵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1059元;1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晶晶2023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1558.53元;1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婕灵2023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608.11元;2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温东章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2118.97元;2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池茜璇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792.43元;2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魏保青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的工资1660.87元;23、驳回申请人封钦鹏等22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办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8273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