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果果先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宗桂(342425********692X)等3人诉广州果果先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83*******17XC)与广东果果先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1*******FL9J)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3】2158-216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谢宗桂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宗桂2022年9月和10月工资共9594.08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宗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63.56元;4、确认申请人陈群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群2022年8月工资差额和9月工资共10506.82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7、确认申请人刘湘平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湘平2022年9月至11月工资共15635.8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湘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900元;10、驳回申请人谢宗桂、陈群、刘湘平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8273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