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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市成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2

    2022-01-27 16:05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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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成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江景华(4401831XXXXXX42810)等4人诉广州市成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44010XXXXXQ7490F)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1】2347-2348、2350-2351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江景华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蔡志通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林小慧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廖翠莉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景华2021年3月至9月工资及生活费62576.33元,支付申请人蔡志通2021年3月至9月工资及生活费25906.33元,支付申请人林小慧2021年3月至9月工资及生活费37294.5元,支付申请人廖翠莉2021年3月至9月工资及生活费63027.83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景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10000元;支付申请人蔡志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7300元;支付申请人林小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50545.28元;支付申请人廖翠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75208.88元;4、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该裁决书送达你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8273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