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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迅昌物流有限公司)

    2021-10-22 10:50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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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迅昌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黎家烈(4525011XXXXXX61712)等23人诉广州迅昌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4012XXXXX25917)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1】1089-1111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黎家烈工资23361元,张娜34728元,唐健凯17930元,张群13660元,赵乐18754元,吴声贤12773元,林辉19064元,李彩奎27207元,蓝权贵18047元,姚富源17787元,刘康业18872.99元,陈辉9992.90元,林威龙9048.7元;宁寒19523.29元,陈薛通18183元,冯武5128.97元;黎全4060.42元,林韬8891.97元;唐铭19748元,冯斯毅16690.28元,林海东12214元,林家顺1504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黎家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811元,张娜7826元,唐健凯6510元,张群2009元,赵乐8944元,吴声贤1556元,林辉3572元,李彩奎15773元,蓝权贵9822元,刘康业7285元,陈辉5486元,宁寒5677元,陈薛通7737元,黎全1480元,唐铭3826元,冯斯毅4282元,林海东4672元,林家顺4223元;三、驳回黎家烈等22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张国富本案所有仲裁请求。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该裁决书送达你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8273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