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鹏羽货物寄存服务中心:
本委受理刘春云(4304261XXXXXX58285)诉高淳县漆桥镇东方代电子产品营业部(工商注册号:91320118XXXXX7041W)、南京鹏羽货物寄存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号:913201183XXXXX30718)与南京润博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号:91320118XXXXX22328)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0】773号),并于2020年9月7日上午9:00分开庭审理,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作出仲裁决定书,请南京鹏羽货物寄存服务中心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仲裁决定书》,逾期不签收,视为送达,不影响本决定书生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电话:8273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