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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天越体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05-14 10:49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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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天越体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陈焕如(441581********4285)等8人诉广州天越体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KL5F)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1227-1234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焕如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17554.5 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锦怡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63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邹嘉颖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4071.49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井娜 2024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5291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彦雨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0期间的工资6564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格圆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5949.93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洁苹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13470.10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黄俊玉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38014元;9、驳回申请人曾锦怡、邹嘉颖、井娜、朱彦雨、廖格圆、周洁苹、黄俊玉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增劳人仲案〔2025〕1234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穗增劳人仲案〔2025〕1227-1233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