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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市兔奇商贸有限公司)

    2025-04-21 11:28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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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兔奇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颖嫦(440183********1322)等18人诉广州市兔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Q37J)与增城市广英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889P)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4703-472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颖嫦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的工资987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035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文川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40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698元;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晓虹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的工资901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875.50元;4、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木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的工资1250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870元;5、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健杨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40元;6、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温永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282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770元;7、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红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8、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文海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2601元;9、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建文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10、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乐曦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元;1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婷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元;1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婷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62元;1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简梓潼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元;14、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兰军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7.50元;15、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楚云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16、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燕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809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250元;17、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承务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的工资1388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000元;18、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恒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86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0元;19、驳回申请人叶颖嫦、刘燕、沈文川、彭婷、吴乐曦、简梓潼、刘婷、梁承务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增劳人仲案〔2024〕4703号、穗增劳人仲案〔2024〕4704号、穗增劳人仲案〔2024〕4706号、穗增劳人仲案〔2024〕4719号、穗增劳人仲案〔2024〕4720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穗增劳人仲案〔2024〕4705号、穗增劳人仲案〔2024〕4707-4718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