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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2025-04-21 11:27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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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本委受理黄伟亮(441229********0016)诉广州顺丰冷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XX6G)、浙江邦芒配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WH4U)、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80)、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45D)与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8HXM)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572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90.33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677.48元;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95.66元;4、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95.66元;5、第四被申请人对应由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的第二项、第三项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