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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博海实业有限公司)

    2025-04-02 11:03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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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博海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邵大军(422421********6614)诉广州腾隆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HY9K)、广州博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L85Q)与广州博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30M)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56-62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邵大军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邵大军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邵大军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赵业红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赵业红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赵业红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申请人张保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张保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张保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4、申请人柳方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柳方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柳方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申请人李巧秋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李巧秋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李巧秋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6、申请人文成红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文成红与第二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文成红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7、申请人翟广东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翟广东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翟广东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邵大军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资5517.24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250.2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34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14.30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邵大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206.79元、2023年及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74.79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业红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资4137.93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90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39.40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36.51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业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379.25元、2023年及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069.84元;1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保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资6206.90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601.1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34.40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32.76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604.72元、2023年及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48.43元;1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柳方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资3793.10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355.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4.60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93.26元、失业保险金6210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柳方柳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955.09元、2023年及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82.11元;1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巧秋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资2482.76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617.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68.20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81.51元、失业保险金6210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巧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112.56元、2023年及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85.55元;1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成红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资3103.45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81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93.80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57.48元、失业保险金6210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成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016元、2023年及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810.57元;1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翟广东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资2482.76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571.5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66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09.84元、失业保险金6210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241.75元、2023年及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553.79元;15、驳回邵大军等七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增劳人仲案〔2025〕56-62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