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当前位置: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州声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5-01-20 11:05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分享

    广州声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翔(431121********0094)等11人诉广州声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XX6)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4596-4606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翔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工资12581元,申请人谭阳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工资5452元,申请人何启侠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工资8161元,申请人郭妹保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工资20000元,申请人詹静君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工资4000元,申请人周赛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工资6000元,申请人黎燕丽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6日的工资2613元,申请人邹世华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工资47800元,申请人李亚辉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工资12581元,申请人江兴祖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6日的工资2903元,申请人阮健俊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5日的工资3871元;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翔2024年5月提成1477.56元,申请人谭阳2024年5月提成394.80元,申请人何启侠2024年5月提成137元,申请人郭妹保2024年5月提成16700.50元,申请人邹世华2024年5月提成1378元,申请人江兴祖2024年5月提成86.8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燕丽押金2250元,申请人江兴祖押金2500元,申请人阮健俊押金1935.48元;4、驳回申请人黎燕丽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李翔、谭阳、何启侠、郭妹保、詹静君、周赛华、黎燕丽、李亚辉、江兴祖、阮健俊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邹世华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