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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3-05-30 09:36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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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粤农农函〔2023〕 515 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 (粤农规〔 2018〕 6 号) 要求,请各镇街认真组织开展广东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主体

      2022及以前年度已经获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符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要求的,可以申报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纸,一式四份,按以下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书,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6、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7、2022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9、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2、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  

      二、切实做好监测评价工作

      (一)监测对象

      对2021年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监测评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

      (二)监测材料

      监测材料按下列清单顺序排列装订,一式三份,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2.家庭农场运营情况简介;

      3.反映2022年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

      4.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1、申报认定和监测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和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复核、推荐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二)信息汇总。

      各镇街收集家庭农场的申报、监测材料,填报《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汇总表》,盖镇街公章(各一式一份)。

      (三)时间要求。

      各镇街于6月16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和汇总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汇总表电子版先行发送至联系人粤政易。

      附件:1.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增城区)

      2.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3.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4.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汇总表

      5.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名单

      6.关于开展 2023 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7.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

           (附件1-附件7.rar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