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区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
依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猪、牛、羊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包括现场宰杀销售在内的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的除外),必须送往定点屠宰点进行屠宰。
二、严格实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实行牲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牲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必须具备“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区将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力度,面对违法行为绝不手软。
四、严厉杜绝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
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屠宰猪、牛、羊等动物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检疫。对于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的行为,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严厉打击,从严处罚。
五、其他事项
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鼓励社会各界对私屠滥宰、违法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