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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新镇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2021-08-1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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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居)、职能部门、挂村部门:

  现将《中新镇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中新镇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增城区农业局关于印发增城区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之后,继续开展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巩固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和清理整治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成效的基础上,坚持治旧与控新相结合,强化水环境治理,全面实施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确保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促进中新镇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成效

  依法依规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设施的拆除。

  (二)推进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2018年底前,完成非禁养区60%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

  2.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全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100%。

  三、治理标准

  (一)总体要求

  落实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配套完善与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相适应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达到环保要求。粪便、污水应当收集、贮存,配套贮存池;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应当实行雨污分离,采取有效的防渗漏处理工艺等,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畜禽粪污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二)达标要求

  1.畜禽养殖场户实施无排放或零排放的,除需达到总体要求外,自行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利用的,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或委托协议、台账等,保障不对周边地区造成排放、污染。

  2.粪污经处理利用后,需对外排放的,应当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设置固定的有明确标志的排污口。直接排放到河流、支流或湖泊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要求。

  鸭、鹅等水禽养殖场户需配套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养殖栏舍不宜建在鱼塘水面上。利用鱼塘作为水禽活动场所的,鱼塘水体应符合渔业水质要求。利用农田作为水禽活动场所的,农田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农田施肥期间除外),并应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以及水体和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工作安排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

  1.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加强巡查,严防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出现复养情况,发现复养的,要立即依法拆除栏舍。

  2、对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建设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按照《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12日前)

  对辖区非禁养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情况进行全面摸查,摸清底数,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清单。

  2.核查界定阶段(2018年3月)

  (1)核查、界定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是否位于河流、河涌、湖泊等流域范围及具体名称;是否违法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2)核查、界定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对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并报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纳入整治范围。

  3.确定整治清单阶段(2018年3月)

  根据前期核查、界定的情况,结合水环境治理的轻重缓急要求,制定2018—2019年需完成整治的畜禽养殖场户清单。

  4.动员发动阶段(2018年3月)

  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布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印发政府通告。要按照镇的统一部署,相应召开动员大会,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到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中来。

  5.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9年12月)

  结合水环境治理的轻重缓急要求,以流域、区域为重点,逐步推进整治,确保按照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1)对违法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养殖场户,应严肃查处,依法应关闭的,坚决实施关闭。

  (2)对经核查不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督促养殖场户限期整改,配备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整改后由环保、农业等部门联合核查,核查合格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逾期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停,整改完成并经核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对应关停但仍继续生产的,依法实施强制关闭。

  (3)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变废为宝,从源头减少废弃物排放。

  “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

  “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厌氧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

  “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对于无配套农田的养殖场户,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还田利用。

  提倡高床养猪,水禽旱养。

  6.监管巡查阶段(2018年3月—2019年12月)

  对符合治理达标要求并经核查合格的畜禽养殖场,要纳入日常监管;镇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7.严格准入

  新(扩)建从事畜禽养殖的,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配套完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后,方可投入生产。按规定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养殖场户,在投产前还应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责任分工

  (一)各村(居):配合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畜禽养殖场自觉配合规范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督促其限期整改;督促畜禽养殖场落实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好畜禽养殖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把好准入关。

  (二)挂村部门:牵头组织所挂村(居)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摸查和清理整治工作。

  (三)镇农业办: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负责牵头开展本工作方案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做好上级部门督查的迎检工作;定期通报总体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宣传工作;对不配合污染整治工作且违反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四)镇环保所:负责指导村(居)核查、界定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以及整改后的核查工作;对不配合污染整治且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五)镇财政所:负责开展污染整治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镇农技中心:负责协助村(居)开展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对不配合污染整治且违法占用林地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指导村(居)核查、界定全镇河流、河涌、湖泊等流域和管理范围;对流域内发现并经核实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反馈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不配合污染整治且违法占用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七)镇国土所:负责对不配合污染整治且违反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八)镇司法所:指导镇相关部门和各村(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诉讼等法律事务。

  (九)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被清理整治畜禽养殖场与其从业人员解决好劳资关系,协调和指导有关人员转移就业。

  (十)镇城管中队:协助村(居)拆除污染整治后违反城乡规划的养殖栏舍。

  (十一)镇综治办:负责做好畜禽养殖从业人员上访的相关解释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污染整治工作中出现突发事件的各项应对工作。

  (十二)派出所、供电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村(居)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镇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中新镇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叶舒畅担任组长,分管领导范伟松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挂村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公室),小组成员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挂村部门和村(居)负责人,为污染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务求污染整治取得实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保障工作经费。为保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推进,镇财政所根据各部门和各村(居)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各村(居)也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污染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促检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成立督查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村(居)、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不到位的部门和村(居),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保护和改善中新镇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和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各部门和各村(居)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镇委镇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村(居)要树立属地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进工作任务落实。镇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配合各村(居)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加强教育宣传。镇党政办(组宣办)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深入、及时宣传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村(居)要深入细致做好畜禽养殖场主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村、社党员干部要带头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协同推进。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按时限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中要加强解释和劝导工作,密切掌握群众的动态,及时排查和化解各种矛盾,防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群体事件和其他过激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管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一是严格把好准入关。各村(居)对新(扩)建从事畜禽养殖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配套完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后,方可投入生产。二是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以促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引导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应用节水节料工艺,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全过程绿色节能。三是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从2018年2月份开始,各挂村部门按要求向镇农业办报送所挂村(居)清理整治工作进度,镇农业办进行汇总后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