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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新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5-06 来源: 中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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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居)委会、镇属部门、企事业单位:

  因人员调整,我镇现对《中新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中新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增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增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使本镇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本镇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西福河、水库等重要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新镇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具体内容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事件而引发的环境安全事件。

  (2)辖区内污染源特别是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事件。

  (4)其它突发性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的原则。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及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和人心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李向华

  成 员:关润球、黄平桂、卢俊雄、郭墉辉、江清清、郭建聪、黄浩东、彭彩群、刘锦雄、林德权、欧阳小燕、朱忠英、吴芳民、阮国雄、唐岩松。

  工作人员由镇环保所、消防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办、党政(组织宣传)办、经济服务办(安监办)、农业办、农技中心(水利所)、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科教文办)、财政所、市政管理所、城管中队、中新医院、福和医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安等部门组成,必要时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由应急办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信息平台信息联络员:卢俊雄(13509285788);应急值班电话:82863738;应急办办公电话:82866443。

  2.2组成机构各部门职责

  2.2.1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

  (2)检查和督促小组成员做好各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承办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报告、通报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部署镇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7)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协调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8)执行和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质的供应。

  (10)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协助做好人员的防护和疏散、安置工作。

  2.2.2环保所

  (1)负责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安全隐患;

  (2)负责联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认定,明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并及时上报事件;

  (3)协助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4)协助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处理好其它事项,写出调查、总结报告。

  2.2.3经济服务办(安监办)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协助环保所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

  2.2.4农业办

  负责辖区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2.5农技中心(水利所)

  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协调应急供水工作。

  2.2.6党政(组织宣传)办

  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平台,提供记者采访咨询、申请;负责事发现场的记者管理工作。

  2.2.7财政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资金的储备和使用,保障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运作。

  2.2.8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科教文办)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2.9市政管理所

  按职能做好市政设施的抢险,保障饮用水供给,配合对污染事故现场进行清洗、清运工作。

  2.2.10城管中队

  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清理事故现场周边地区的乱摆卖现象,按应急指挥小组部署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协助派出所做好现场保护,疏散群众工作。

  2.2.11派出所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及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协助政府妥善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2.12中新医院、福和卫生院

  负责迅速调动医疗力量,提出救治措施,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对出现心理危机的人群实施心理干预。

  2.2.13市场监管所

  配合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环保所负责掌握全镇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管理系统。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必须马上向镇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2)接报后,镇应急办要根据事件类别及时通知各应急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并立即组织召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会议,同时启动本预案;

  (3)应急处置队伍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拍照取证等工作;迅速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将事件调查结果向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反馈,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告,决定预警等级,采取有效控制和处置措施,并速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5)现场各有关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根据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意见,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6)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各部门要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上报详细信息;对较大(Ⅲ级)以上环境事件的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由镇应急办报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办、镇政府报告。接报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与先期处置,并于1小时内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捕杀或者砍伐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破坏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4.3处置措施

  4.3.1污染调查与控制

  应急指挥小组组织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2应急监测

  应急指挥小组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环保监测人员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4.3.3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规定。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3.4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卫生宣传和防疫工作。

  4.3.5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水供应时,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申请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3.6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要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防止发生因误食受污染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件。

  4.3.7事件的通报

  在应急响应的同时,迅速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街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4 应急结束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镇环境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4.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

  (3)协助有关专家进行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者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措施,组织落实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

  5.2保险

  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而引发环境事件的;对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对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对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脱逃的;对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对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镇政府批准。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