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新镇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发〔2018〕63号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新镇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新镇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中新镇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广州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穗公〔2018〕132号)、《关于印发增城区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增消安〔2018〕22号)的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部署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电动车安全质量为主线,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为手段,以消除电动车安全隐患为目的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规范电动车生产、流通、停放、充电4个秩序,坚决防止电动车违规生产、违规流通、违规停放、违规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确保全镇电动车火灾得到有效控制。通过为期7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实现“三个显著减少”和“一个不发生”的目标,即:全镇电动车火灾事故显著减少,电动车火灾伤亡人数显著减少,较大以上电动车火灾事故显著减少,不发生特别重大电动车火灾事故。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所涉及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含电动汽车。
三、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开展电动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由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牵头组织,对电动车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检查电动车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电动车关键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电动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单位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在电动车及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车或电动车蓄电池;伪造电动车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部门在流通、使用等领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动车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本地生产的,要一追到底,依法追究有关电动车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外地生产的,函告电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牵头,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经济办(安监办)配合)
(二)全面开展电动车销售单位专项治理。由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牵头组织,对电动车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列入定点监管对象。对其销售的电动车产品组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相关证明是否齐全;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是否有销售经我市抽检判定不合格的电动车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等行为。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销售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牵头,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配合)
(三)全面开展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和修理场所专项治理。由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牵头组织,对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对电动车修理场所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改装电动车,违法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车和蓄电池;有关单位是否将回收、改装的电动车和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和使用领域。派出所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场所和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达到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移交的涉嫌电动车制假、售假案件,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牵头,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配合)
(四)全面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规划建设办要主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引导业主按照《广东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附件1)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客观条件受限,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依法加大对村(社区)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要加大对电动车库(棚)建设的消防安全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派出所、规划建设办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牵头组织,国土所、规划建设办、经济办(安监办)配合)
四、治理时间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各职能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所、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要对我镇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划建设办、城管中队、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等部门对村(社区)、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清理,针对新旧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区域内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各职能部门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制度。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所牵头组织宣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加强对电池组以及整车电气防火安全措施的源头管控,经济办(安监办)、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
(四)验收评估阶段(2018年12月)。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综治办、经济办(安监办)、规划建设办、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所、党政办(组宣办)等职能部门在本辖区、领域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成立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牵头组织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合格并责令继续开展整治。
五、职责分工
(一)各职能部门是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以辖区为主导,以社会单位和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认真抓好电动车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对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加大对村(社区)网格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提供对电动车停车库(棚)和充电智能管理站建设的技术支持,指导电动车停车库(棚)试点建设;推动村(社区)做好涉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所辖电动车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综治办: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综治中心工作范围和网格化管理内容。
规划建设办:依法督促住宅区建设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
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所: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党政办(组宣办):配合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相关电动车安全节目,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
经济办(安监办):将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
国土所:依法落实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库(棚)和充电设施规划。
交管所、教学指导中心、民政办、城管中队、来穗和出租屋中心、供电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动车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专项治理工作由镇消安办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明确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电动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电动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电动车质量违法行为和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经查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职能部门要于每月22日前报送本月《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附件2),每阶段结束后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要随时报送。(联系人:胡翠霞,联系电话:020-82864633,邮箱:46976956@qq.com)
附件: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2.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3.电动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检查表
4.电动车销售单位检查表
5.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检查表
附件1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CB20517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附件2
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
内容 单位 |
新建电动车库(棚)数(个) |
新建电动车充电设施数(个) |
清理涉及违规停放电动车建筑(栋) |
清理涉及违规充电电动车场所(处) |
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数(辆) |
张贴发放电动车火灾防范宣传资料(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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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项数据请累积上报。
附件3
电动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检查表
(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所)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生产品牌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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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附件4
电动车销售单位检查表
(中新市场和质量监督所、福和市场和质量监督所)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销售品牌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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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附件5
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检查表
(中新派出所、福和派出所)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场所)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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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