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知识宣传
一、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二、我市开展维修资金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9号令公布,2016年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
三、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四、谁是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答:(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交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交存主体是业主。
五、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二)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三)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六、如何交存维修资金?
答:交存维修资金有两种方式:
(一)业主交存:物业未预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凭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交款凭证,并为业主办理维修资金卡(存折)。
(二)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2012年1月1日起,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或以现楼方式销售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根据物业的实测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首期维修资金当日内,将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和维修资金卡(存折)交付业主。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维修资金的办事指南可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
七、车位如何计算交存维修资金的面积?
虽然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停车位面积只登记车位套内面积,但产权证备注也同时明确,每层停车场的另共有面积由车位业主共同使用,因此车位的维修资金算法,应将车位所在楼层的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至每个车位缴纳维修资金。
八、如何查询房屋是否交纳维修资金及维修资金余额?
答:业主可凭房屋权属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到交存的专户管理银行柜台查询;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可凭法人代码证(业委会凭成立时的备案材料)、查询函、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到交存的专户管理银行柜台查询。维修资金余额查询除通过上述方法,还可持维修资金卡(存折)到ATM柜员机上查询。
九、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代收维修资金?
答:我市自2007年7月6日起已明令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
十、维修资金有何增值手段?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银行存储和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有收益应当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十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维修资金?
答: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十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如何处置?
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2012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可以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房屋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到相应专户管理银行单方办理分户账过户更名手续;在2012年1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应持上述办理材料与房屋出让人一起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过户更名手续。
十三、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答: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十四、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道、线路维修能否使用维修资金?
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五、如何使用维修资金?
答: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由组织实施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并具体实施使用方案。
十六、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何种规则分摊到户?
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