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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知法守法,震慑违法--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2020-06-24 来源: 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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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以来,区应急管理局着力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抓牢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人,盯牢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转变执法方式,加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围绕非法生产经营、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情况。1-6月,我区主要负责人类违法案件办理32宗,占全区安全生产一般程序案件的24%;危险化学品类违法案件办理18宗,占全区安全生产一般程序案件的13%。上述两类型案件占全区案件37%,因此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和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仍需要常抓不懈。

  我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于没有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学习培训,不清楚法律法规,未能清晰认识到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缺乏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缺乏深入的了解,导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差,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下2家企业均是因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而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一:新广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6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新广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对25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某未参与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询问调查,龙某某承认自2019年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参加过主要负责人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广州新广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某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和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立案拟对其处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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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广州新广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现场进行检查

  案例二:达弘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案

  2020年4月21日,仙村镇执法人员到增城市达弘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的《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证书》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记录只持续到2018年,自2019年至今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经询问调查,梁某承认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任职前有依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且在2018年前每年都有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但2019年至今未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

  增城市达弘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2019年至今未接受再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立案拟对其处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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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增城市达弘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资料进行检查

  危险化学品由于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特别是我区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但对危险化学品特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了解不熟悉,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培训,导致危险化学品类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案例三: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0年3月13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同石滩镇执法人员对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配电房(水剂仓库)储存有大量化工产品,涉及等7种化工产品共122桶、约2.5吨。执法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抽样取证并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发现其中有3种物品为火灾危险性甲类的危险化学品,3种为火灾危险性乙类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的规定,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存放上述物品的仓库应为经消防验收的甲类仓库,但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其存放上述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为丙类。因此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对其处7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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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对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仓库进行检查

  今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的主题,吸取上述案例经验,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员工安全教育等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向纵向深发展,促进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向稳向好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