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新塘段)统建住宅安置方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部门):
《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新塘段)统建住宅安置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2届54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新塘段)统建住宅安置方案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第2届29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一镇(街)一方案”思路,我镇制定了《关于印发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新塘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增新府〔2019〕5号),并按该方案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保障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以下简称广汕铁路项目)新塘段住宅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明确选择统建住宅房屋安置事项,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广汕铁路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工作需要征收在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现状住宅房屋的安置事项,安置对象为本项目涉及住宅房屋或宅基地并选择统建住宅安置的权属人。
二、统建住宅安置
(一)统建住宅安置方式
原则上由新塘镇作为统建住宅安置建设实施主体,根据需要征收安置的房屋面积和征收计划,按规划统一建设高层住宅,或可在新塘镇范围内安排政府性房源安置。如经被征收人和相关单位同意,可在新塘镇范围外安排政府性房源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或未建宅基地安置回购指标
1.集体土地上住宅权属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同一权属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仅可享受一次回购指标,集体土地上住宅权属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核定方式,具体如下:
(1)同一权属人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一栋或多栋住宅房屋,该权属人只可享受280平方米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2)多位权属人共同使用一地建设一栋住宅房屋,只可共同享受280平方米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3)多位权属人共同使用多块宅基地建设一栋住宅房屋,每一块宅基地权属人可分别享受280平方米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2.集体土地上未建宅基地权属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集体土地上未建宅基地权属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为权属人提供镇级以上单位核发的宅基地证或村社历史宅基地分配证明等材料,经村、社出具合法、无误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宅基地面积的1.0倍,若计得的安置住宅回购指标低于70㎡,按70㎡计算;若计得的安置住宅回购指标大于120㎡,按120㎡计算,具体如下:1.0倍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1)同一权属人拥有一块宅基地,该权属人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
(2)同一权属人拥有多块宅基地,该权属人可享受其中一块宅基地面积的1.0倍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3)多位权属人共同拥有一块宅基地,只可共同享受宅基地面积的1.0倍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
(三)国有住宅用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安置回购指标
符合以下情况,每栋国有住宅用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面积基数,作为被征收人安置住宅回购指标,若计得的面积基数小于280平方米,则按280平方米计算。具体如下:
1.“已办理房产证房屋”,即持有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下列情况确定被征收人面积基数:
(1)房产证登记居住用途面积大于等于证载房屋占地面积3.5倍的房屋,以房产证登记居住用途面积作为面积基数。
(2)房产证登记居住用途面积小于证载房屋占地面积3.5倍的房屋,以证载房屋占地面积3.5倍作为面积基数。
2.“已报建但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即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的房屋,按下列情况确定被征收人面积基数: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登记居住用途面积大于等于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3.5倍的房屋,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登记居住用途面积作为面积基数。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登记居住用途面积小于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3.5倍的房屋,以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的3.5倍作为面积基数。
3.“已缴纳报建费但未取得报建证房屋”,即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的房屋,按下列情况确定被征收人面积基数:
(1)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面积大于等于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3.5倍的房屋,以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面积作为面积基数。
(2)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面积小于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3.5倍的房屋,以土地证证载土地面积3.5倍作为面积基数。
4.“已办理土地证但未报建房屋”,即持有国有土地证,但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屋,以280平方米作为面积基数。
5.“已办理用地许可但未办理土地证房屋”,即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以280平方米作为面积基数。
(四)安置房户型与选房办法
统建住宅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共四种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户型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最终户型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定为准),被征收人应从上述户型选择最接近自身安置回购指标总和进行组合,并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选定。
房屋不动产权证原则上将办理至被征收人名下,如需更名则仅限于直系亲属,被征收人需书面向新塘镇政府提出申请变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如因政策及法律规定问题无法完成更名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与征收单位无关。
安置房带装修交付被征收人,具体装修标准参照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第一期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安置房选房顺序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先后分批确定,同一天签订协议的以摇珠方式确定顺序。
(五)住宅回购安置房价格
统建住宅安置房的回购价为600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安置回购指标给予4500元增加补偿,安置房实际购买单价=回购价-增加补偿。安置房购房款以本项目房屋征收(收回)补偿的金额进行抵扣,有剩余金额的可以直接兑换货币;不足的则需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3个月内将剩余安置房购房款支付给征收单位。
(六)回购安置房面积差额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实际交付安置房的,应按已选定的户型和最接近自身安置回购指标总和进行组合。购买安置房总面积与实际交房总面积允许存在误差,购买安置房总面积与实际交房总面积差额小于或等于8平方米,按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购买安置房总面积与实际交房总面积差额大于8平方米,则小于或等于8平方米部分面积按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结算,大于8平方米部分面积按2.5万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其他事项
(一)安置流程
被征收人选择统建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确定房屋补偿和安置事项,同时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交给征收单位,用于办理统一注销登记手续。
(二)信息公示
安置住宅建成后,须将安置住宅的户型、面积、物业管理等信息在安置住宅现场公示30天。
(三)安置区土地及安置房办证
本项目建设安置区所需的土地,由征收人负责规划、选址并征收后,移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收储并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再依程序调整土规并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依法依规出让给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该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和建设手续,并以开发企业名义办理项目房屋首次登记(大确权),再根据相关规定将不动产权证办理到被征收人名下。
(四)停车位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安置区配套停车位,停车位产权办理至被征收人名下,原则上每个安置回购指标分配一个停车位。车位选择顺序与安置房选房顺序相同。如放弃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10万元补偿。
(五)回迁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宽带迁移费等)
回迁费以安置房的购买面积乘以2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计得的搬迁补助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六)放弃回购指标补偿
被征收人放弃部分指标的,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放弃全部指标的,按货币安置计算,不再进行放弃回购指标补偿。
购买安置房总面积与实际交房总面积允许存在误差,若实际交房总面积小于购买安置房总面积,不再享受放弃回购指标补偿。
(七)安置房交付
新塘镇政府以书面、电话等形式正式通知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房摇珠、验收、回迁等事项,被征收人应按通知规定时间进行办理,逾期不办理或不配合办理视为被征收人放弃相关权利,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并停止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八)安置房质量监管
为保质保量完成安置区建设,安置房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群众放心回迁。
(九)剩余安置房处置原则
安置房建设须按实际需求落实建设规模,在按本方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完成安置后,若因设计冗余或被安置人放弃指标而产生剩余安置房,则产权归新塘镇政府所有,由新塘镇政府统筹使用。
(十)安置资金核算
统建住宅安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征收成本、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费用、房屋建设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增值税及附加、土增税、企业所得税、测绘费、不动产权登记费、中介机构聘请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所需资金,统一由征收人承担并支付,将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核算并纳入广汕铁路项目成本中统一结算。
(十一)其他
如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沿线涉及本项目征收拆迁村庄的“三旧”改造工作先于新塘镇政府落实安置房源的,即在新塘镇政府落实安置房源前,已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且村民代表表决通过《“三旧”改造补偿方案》,房屋权属人可选择《“三旧”改造补偿方案》进行安置。房屋权属人应于表决通过《“三旧”改造补偿方案》30日内书面向新塘镇政府提出申请变更补偿安置方式,经新塘镇政府批复同意后30日内,与新塘镇政府签订安置补偿补充协议,新塘镇政府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及不再进行安置,双方原《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自动终止。
房屋权属人《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享受同等“三旧”改造补偿权利,并可按该村“三旧”改造方案重新计价,货币补偿部分多退少补,即当“三旧”改造补偿费高于政府补偿款时,高出部分由负责“三旧”改造的公司补足,当“三旧”改造补偿费低于政府补偿款时,权属人应于“三旧”改造补偿协议签订30日内退还多余款项给新塘镇政府(临时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多退少补范围),否则视为该权属人自愿放弃“三旧”改造补偿权益,新塘镇政府有权要求“三旧”改造公司停止对该权属人的其它安置权益进行补偿,新塘镇政府有权依法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如因项目必要性和特殊性需另行制定补偿安置标准的,由新塘镇政府制定后按程序报增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三)本方案解释权归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