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塘镇经营性仓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增新府〔2014〕1号
各村(居),镇属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新塘镇经营性仓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新塘镇经营性仓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广州白云区同德街“增宝仓库”较大爆炸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广州市安委办关于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白云区“9.10”较大爆炸事故结案批复的通知》(穗安办〔2013〕361号)及《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增城市经营性仓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安办〔201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督促经营性仓储场所从业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经营性仓储场所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经营性仓储场所事故发生。
三、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辖区内工业园、货运站场、停车场、人口密集的出租屋片区等重点地区中的经营性仓储场所。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部门、村(居)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企业管理与经济服务办:负责督促全镇工业园、市场、商场等所属经营性仓储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二)新塘交管所:负责督促货运站场、停车场等重点地区中的经营性仓储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三)增城市公安局新塘分局:负责对经营性仓储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应急防护装备和逃生演练等安全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处理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
(五)新塘粮所:负责对粮食系统所属经营性仓储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督促粮食系统出租物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六)新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对管辖范围的市场、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七)各工商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仓储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增城市质监局特设科:负责经营性仓储场所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九)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经营性仓储场所的出租安全管理。
(十)各村(居):负责制定本辖区经营性仓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和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1月14日)。各部门、村(居)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经营性仓储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经营性仓储场所安全现状逐一进行摸底排查,真正摸清整治对象的数量、地址、业主单位、建筑面积、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汇总分类建档,制定分类整治措施。
(二)全面整治阶段(1月15日至24日)。各部门、村(居)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和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
(三)巩固提高阶段(1月25日至31日)。各部门、村(居)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认真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固化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加强经营性仓储场所安全长效机制,并将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于2014年1月25日前报镇安委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村(居)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二)加强应急演练。各部门、村(居)要认真吸取白云区“9.10”、深圳市“12.10”、越秀区“12.15”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本辖区,本部门处置突发事故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处置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督促并指导经营性仓储场所配备必需救援装备、物资等,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加强台账建设。各经营性仓储场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深入查找本企业的设备、设施、人员、车辆、制度、规范、规程等和设计上、管理上的缺陷,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确保隐患彻底整治。
(四)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会议座谈、上门服务、行业协会牵头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经营性仓储场所业主及管理单位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素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危险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村(居)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作用,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举报经营性仓储场所存在的隐患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村(居)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对因整治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甚至失职、渎职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请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将对危险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以及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于2014年1月25日前书面报镇安委办,以便汇总报市安委办。(联系人:赵水明,电话:82763831,传真:82767812,电子邮箱:xt8277211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