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城区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增城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新塘医院,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增城区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5日
增城区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委发〔2018〕16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增委办发〔201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穗字〔2017〕4号)、《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农〔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村卫生站管理体制改革,打造一支扎根于农村、用得上、留得住的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村民提供公平可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建设”原则。选择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位置,按照有关标准,每条行政村建设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村卫生站。
(二)坚持“能力提升”原则。全面提高村级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群众就医需求和乡村医生队伍实际,制定适合我区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方案。
(四)坚持“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成熟一个,管理一个,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逐步实现镇村一体化管理。
三、工作目标
(一)除符合条件免设村卫生站的行政村外,每条行政村都必须有一个标准化建设的村卫生站,实现村村都有标准化村卫生站。村卫生站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新塘医院,下同)使用。
(二)打造一支稳定的乡村医生队伍,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乡村医生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三)实现村卫生站管理规范化,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四)提升村级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基本满足村民对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村卫生站功能定位。
村卫生站是政府举办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村卫生站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村卫生站应当提供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保障村卫生站业务用房。
各镇街负责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附件1)通过新改扩或租用的形式保障并无偿提供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镇街于1个月内将村卫生站建设计划报区卫健局,1年内完成改建和扩建(含租用)、2年内完成新建的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村卫生站见附件2)。涉及拆迁、征收、旧村改造及标准化建设完成后又因故拆除重建的村卫生站,均须按照附件1的要求重新建设。
各镇街必须将村卫生站无偿提供给乡村医生使用。严禁向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租赁费、承包费等费用。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任务,或者以各种名目收取和变相收取租赁费、承包费等费用者,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卫健局约谈镇街分管领导。经约谈后仍然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租赁费、承包费等费用者,由区卫健局报请区政府约谈镇街主要领导。
(三)加强村卫生站管理。
1.实施一体化管理。完成标准化建设且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由各镇街、村委会和所在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方签订村卫生站移交协议后纳入一体化管理(附件3);未完成标准化建设,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暂不纳入一体化管理,由所在村委管理和解决乡村医生薪酬、社会保险等待遇,并负责处理村卫生站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以及各类投诉。2021年9月30日前,除涉及拆迁、征收、旧村改造的村卫生站外,各镇街须把所有村卫生站移交给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一体化管理。
2.明确管理职责。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村卫生站的人员队伍、业务培训、医疗质量、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医疗废物、医保报销、财务管理、家庭医生服务等工作。
3.增加村卫生站运行经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村卫生站运行经费,每年按照村常住人口不高于每人2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村卫生站管理、考核、检查和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
4.探索市场化管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也可以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管理,按相关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
(四)完善乡村医生准入制度。
1.岗位设置。合理核定乡村医生岗位,行政村常住人口1500人以下核定1个乡村医生岗位、1501-3000人核定2个、3000人以上核定3个。
村卫生站可以根据需要,在核定的岗位数内增设1个公卫专员岗位,协助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落实家庭医生服务。公卫专员需具有医学经历,由村卫生站根据需要自行招聘,其薪酬、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由村卫生站自行解决,不纳入财政补助范畴。
2.人员招聘。乡村医生招聘实行“区招、镇管、村用”,即乡村医生由区卫健局统一组织招聘,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专用于村卫生站。乡村医生招聘除通用条件外,学历为医学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村医生聘用期限为3年,招聘办法由区卫健局另行制定、印发。
3.鼓励政策。鼓励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村卫生站兼职。在职医务人员在村卫生站兼职,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完成指令性任务,经过考核所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所在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五)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制度。
1.社会保险。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愿意参加和不符合条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者(已领取退休金、职工养老金、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者除外),不得在村卫生站工作。一体化管理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已在岗的乡村医生,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达到退休年龄者(男满60岁、女满55岁,下同),办理离岗手续,给予离岗生活补助。
已在岗的乡村医生,在本方案印发之日未达到退休年龄者,必须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办理离岗手续时,可以选择离岗生活补助或职工养老金。选择领取职工养老金但又未缴够社会保险年限者,若继续参保则需要自行缴交相关费用。
2.离岗生活补助。本方案印发之日已在岗的乡村医生方可申请离岗生活补助。本区户籍的乡村医生,在我区村卫生站工作累计满1年及以上者,参照《增城市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增卫〔2014〕78号)文规定的要求和工作年限核发;非本区户籍的乡村医生,在我区村卫生站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者,参照增卫〔2014〕78号文规定的要求和工作年限核发,未满10年者不享受离岗生活补助。
(六)保障乡村医生收入。
乡村医生的收入主要包括各类财政补助和由其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1.乡村医生财政补助项目。主要包括:村卫生站补贴、看病减免收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下沉补助等4项财政补助。
2.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遵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乡村医生各项财政补助总金额按不低于当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聘员(专业技术类)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执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项目总金额低于事业单位聘员工资福利待遇者,其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在下一年度补齐。
3.资金管理。
(1)村卫生站各项补助和医疗服务收入不纳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常收支核定任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建立村卫生站财务专账管理村卫生站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挪用”。
(2)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筹村卫生站各项补助,补助发放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必须经过考核才能发放补助;要完善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制度,整合村卫生站各项考核内容,包括村卫生站补贴、医疗质量、家庭医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要建立以落实岗位责任为基础,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为主要内容;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激励机制,保证村卫生站绩效补助规范使用,发挥财政补助的作用,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七)保障村卫生站药品供应。
1.药物的采购和配送。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通过省市药品交易平台招标药品配送企业,为村卫生站统一采购、配送药品;也可以把村卫生站的药品纳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物采购计划,通过省市药品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送;还可以组织辖区内乡村医生遴选符合条件的药品配送企业为村卫生站配送药品。严禁村卫生站从其他渠道采购药物。村卫生站要建立药物购销和验收记录,加强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支持药品配送企业建立村卫生站药品供应保管站,保障药品配送供应及时到位。村卫生站要及时支付货款,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站药物采购和配送办法由区卫健局另行制定、印发。
2.药物使用目录。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从本单位药物使用目录中制定辖区村卫生站的药物使用目录,结合实际遴选药物,优化药物采供流程,方便村卫生站采购。村卫生站必须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的药物使用目录范围内选择药品,严禁超药物使用目录和诊疗范围采购药物。
(八)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1.培训内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公共卫生、基药制度、合理用药、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断和处理、临床基本技能、急诊急救知识与技术、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消毒感染、财务管理、卫生信息化、家庭医生服务等内容。
2.培训时间。乡村医生每年须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安排乡村医生到临床、公卫等科室进行全脱产培训;要安排好带教医师,明确培训内容,做好培训记录,加强培训考核,将培训工作纳入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内容。
(九)强化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考核。
1.区级考核。由区卫健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增城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对各镇街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无偿移交、维护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等内容,将部分指标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管理目标责任制范围,适当增加考核分数权重。
2.镇级考核。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对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等内容,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重新招聘等事项挂钩。考核方案由区卫健局另行制定。
五、部门职责
(一)区卫健局。负责起草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制定考核指标,协调各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村卫生站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三)区税务局。指导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四)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增城区分局)。负责检查、指导村卫生站规范医保报销服务,指导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村卫生站医疗服务价格,查处医疗服务乱收费行为。
(六)各镇街。负责保障并无偿提供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制止村卫生站租赁、承包出租,收回被占用、挪用、借用的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和办公设施设备,维护乡村医生队伍稳定。
(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接管村卫生站,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
六、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7月底前)。摸清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和投入使用、乡村医生队伍的基本情况,研究、起草并印发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1年9月)。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各镇街将村卫生站建设计划报区卫健局,并于1年内完成改建和扩建(含租用)、2年内完成新建的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村卫生站见附件2)。2021年9月30日前,除涉及拆迁、征收、旧村改造的村卫生站外,各镇街须完成所有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并移交给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偿使用,实施一体化管理。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和组织他们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等事项。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0—12月)。区卫健局牵头,组织财政、人社(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各镇街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和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涉及卫健、财政、人社(医保)、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镇街,需要各部门、各镇街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各部门、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主动作为,确保顺利推进。区卫健局要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各镇街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各镇街要承担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建设用地,抓紧完成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卫健局牵头,组织财政、税务、人社(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拖拉,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区政府进行约谈、通报;对巧立名目,收取村卫生站租赁费、承包费等费用经约谈、通报仍不整改,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者,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1.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基本要求
2.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村卫生站
3.村卫生站移交协议
4.名词解释
附件1
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基本要求
村卫生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纳入一体化管理:
一、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要求:由镇街政府负责保障并无偿提供村卫生站的业务用房。村卫生站位置要合理,交通要便利,村民就医方便;按《广州市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穗府办〔2010〕90号)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007年已达到80平方米的除外),重建须达到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业务用房无漏水、渗水、墙壁开裂等情况;有诊室、药房、治疗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候诊室、资料宣传室、值班室、卫生间等至少8个独立设置的功能间;通水、通电、通光纤。
二、移交前结清村卫生站所有费用,确保无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责任,无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无业务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财产被占用、挪用、借用等情况。
三、移交前需解除从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聘用关系,妥善处理原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确保无劳资纠纷。
四、涉及拆迁、征收、旧村改造,及标准化建设完成后因故拆除重建的村卫生站,镇街政府均须按照上述的标准要求重新保障并无偿提供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涉及拆迁、征收、旧村改造的村卫生站可以在安置房建设时一并安排解决。
附件 2
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村卫生站
镇 街 |
村卫生站总数(间) |
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村 |
||
村数(条) |
未完成建设的村 |
涉及拆迁、征收、旧村改造的村 |
||
荔城街 |
24 |
9 |
夏街村、城丰村、五一村、罗岗村、太平村、西瓜岭村、新联村、光明村、明星村。 |
五一村、罗岗村、太平村、西瓜岭村、新联村、光明村、明星村,共7条村。 |
正果镇 |
30 |
2 |
畲族村、水围村。 |
无 |
仙村镇 |
17 |
2 |
沙滘村、深涌村。 |
无 |
中新镇 |
35 |
5 |
九和村、莲塘村、泮霞村、简塘村、慈岭村。 |
慈岭村,共1条村。 |
永宁街 |
20 |
12 |
章陂村、公安村、简村村、蒌元村、长岗村、塔岗村、陂头村、九如村、岗丰村、湖东村、百湖村、湖中村。 |
岗丰村,共1条村。 |
增江街 |
11 |
1 |
陆村村。 |
无 |
朱村街 |
11 |
4 |
山角村、龙岗村、秀山村、凤岗村。 |
秀山村、凤岗村,共2条村。 |
石滩镇 |
39 |
7 |
高门村、石厦村、仙塘村、横岭村、谢屋村、增塘村、南坣村。 |
谢屋村、增塘村,共2条村。 |
派潭镇 |
36 |
7 |
小迳村、高村村、七境村、双合寮村、亚口冚村、鹅兜村、黄沙氹村。 |
双合寮村、亚口冚村,共2条村。 |
新塘镇 |
32 |
15 |
东华村、甘涌村、白石村、巷口村、南埔村、上邵村、新墩村、瑶田村、官道村、上基村、上岭村、石下村、乌石村、群星村、新街村。 |
新街村,共1条村。 |
小楼镇 |
16 |
0 |
0 |
无 |
合 计 |
271 |
64 |
/ |
16 |
备 注 |
1.涉及拆迁、征收、旧村改造的村卫生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标准化建设,镇街政府须在回迁的同时负责在安置地按照标准保障并无偿提供村卫生站的业务用房。 2.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村卫生站已分第一批(穗卫农〔2007〕1号)(2007-2009年)和第二批(穗府办〔2010〕90号)(2010-2012年),按照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改扩建,2015年进行最后限期改扩建建设并拨付最后一批村卫生站建设款“穗发改[2015] 426号”,2015年年底须全部完成,2015年底后未按照100平方米建设的村卫生站由各镇街自行筹款建设。 3.在《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农〔2007〕1号)(2007年2月26日印发)文件印发前已达到80平方米的村卫生站除外,重建须达到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 |
附件3
村卫生站移交协议
甲方(镇 街 政 府):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丙方(基层医疗机构):
丁方(房屋提供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委发〔2018〕16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增委办发〔201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穗字〔2017〕4号)、《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农〔2015〕1号)等文件精神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位于(地址和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移交给丙方作为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无偿使用。
第二条 甲方负责上述业务用房基本装修,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漏水、渗水、墙壁开裂等情况;有诊室、药房、治疗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候诊室、资料宣传室、值班室、卫生间等至少8个独立设置的功能间;通水、通电、通光纤。
第三条 甲方确保上述业务用房提供给丙方无偿使用,如果发生租金等费用,由甲方负责解决。
甲方负责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占用、挪用、借用上述业务用房、办公和医疗设施设备等财产。
第四条 当上述业务用房发生变更时,由甲方按照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重新提供业务用房,按要求装修后,提供给丙方无偿使用。乙方协助甲方完成。
第五条 乙方应为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不干预村卫生站的管理和业务,不收取、也不变相收取丙方、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的租赁费、承包费等费用,不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六条 丙方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正常价格缴交水费、电费和网络费用。负责村卫生站业务用房的维修。
第七条 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提供人为乡村医生本人的,本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一式肆份,各执一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是甲方租用的,由甲方附上业务用房租用合同复印件,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字,一式叁份,各执一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
甲方(镇街政府盖章): 乙方(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或签约人: 法人代表或签约人:
丙方(基层机构盖章): 丁方(签字):
法人代表或签约人:
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4
名词解释
1.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穗卫农〔2015〕1号)文件规定,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村常住人口数核定需要配设乡村医生人数。
2.已在岗的乡村医生。已在岗的乡村医生是指2013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曾在我区村卫生站工作并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我区乡村医生证且注册在我区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