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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

2021-11-12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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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1〕11号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

当事人

广州市荔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修振波

主要违法事实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广州市荔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庆丰村洋群路1号之一的经营场所内设置有成人游泳池和儿童游泳池各1个,其中成人游泳池的水面面积约375平方米,水深约1至1.5米;儿童游泳池的水面面积约30平方米,水深约0.8米。当事人经营的游泳项目未经批准,自2021年10月6日开始对外营业。2021年10月19日,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按照要求停止了经营。当事人对外派发了约2200张免费游泳体验券用于吸引顾客、招揽生意,在经营期间无实际收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免费游泳体验券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