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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晶殿大酒店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2019-08-2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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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增文罚字〔2019〕第05

案件名称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当事人

增城晶殿大酒店

经营者

张小月

主要违法事实

20197191528分,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持证进入增城晶殿大酒店,向前台人员出示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场所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1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