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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鑫原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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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文罚字〔2018〕第04号 |
案件名称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当事人 | 广州市增城鑫原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4月10日16时26分,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持证进入广州市增城鑫原网吧,向网吧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日常检查。在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06、24号机的上网消费者与前台上网登记信息不符,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依法对06、24号机的上网消费者向某、刘某以及网吧网管金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记录,现场向广州市增城鑫原网吧负责人黄新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于4月11日上午到增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调查,并对现场的执法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月11日,该网吧法定代表人黄新到增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调查,对4月10日的营业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处罚。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违反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期限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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