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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一健身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2018-09-0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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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增文罚字〔2018〕第13

案件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当事人

广州恒一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达成

主要违法事实

20187311515分,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持证进入广州恒一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公司”)游泳池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泳池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对外开放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并记录,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开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队接受调查处理。

81日,广州恒一健身有限公司负责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我局协助调查,对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是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责令改正并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1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