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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飞洋网吧有限公司

2017-03-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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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增文罚字〔2017〕第01

案件名称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当事人

广州市飞洋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司照明

主要违法事实

20172281550,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广州市飞洋网吧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32号机上网的消费者与上网登记信息不符。现场取证后,依法对32号机的上网消费者进行了询问并记录,并向网吧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1731日上午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对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

    违反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并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体旅游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1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