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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新智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2024-04-15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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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4〕4号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新智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新智网吧

负责人

杨旭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聂某栩、沈某康2名未成年人先后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并在场所内逗留(聂某栩约2小时、沈某康约40分钟),当事人未要求聂某栩、沈某康出示身份证件。聂某栩、沈某康均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非在校就读学生。

行政处罚的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