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4〕4号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新智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新智网吧
负责人
杨旭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聂某栩、沈某康2名未成年人先后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并在场所内逗留(聂某栩约2小时、沈某康约40分钟),当事人未要求聂某栩、沈某康出示身份证件。聂某栩、沈某康均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非在校就读学生。
行政处罚的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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