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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乐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救助人员数量低于规定标准案

2023-09-01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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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3〕13号

案件名称

广州乐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救助人员数量低于规定标准案

当事人

广州乐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玲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1日,对广州乐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城天麓山的游泳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具有职业资格的救助人员为3名,未按规定数量标准配备足够救助人员,已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广州乐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泳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场所在经营期间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救助人员只有3名。广州乐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游泳项目在经营期间在经营期间救助人员数量低于规定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行政处罚的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