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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印刷品案

2023-01-03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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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2〕19号

案件名称

广州市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印刷品案

当事人

广州市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春英

主要违法事实

广州市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两次接受广州思宝健电子有限公司订购单,生产含有“Taiwan(R.O.C)”内容的BEURER牌婴儿监听器(BY84)的保证单张,并分别于2021年11月9日交货2512张,2022年5月20日交货2424张。广州思宝健电子有限公司分两批次将保证单张随产品报关出口4848,现已无法收回,剩余88张保证单张已被广州思宝健电子有限公司自行销毁。广州市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两次为广州思宝健电子有限公司印刷并交付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553.28元,违法所得共计1374.58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