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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新塘昌鸿纸品厂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印刷品案

2023-01-03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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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2〕18号

案件名称

增城市新塘昌鸿纸品厂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印刷品案

当事人

增城市新塘昌鸿纸品厂

法定代表人

温志锋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6日,增城市新塘昌鸿纸品厂接受广州思宝健电子有限公司订购单,生产含有“Taiwan(R.O.C)”内容的BEURER牌婴儿监听器(BY84)的服务单张共计2010张,并于2021年5月3日交货。2021年5月20日,广州思宝健电子有限公司将这批次服务单张随产品报关出口。昌鸿纸品厂为广州思宝健电子有限公司印刷并交付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为253.26元,违法所得为224.12元,违禁的印刷品已全部随产品出口,已无法收回。

行政处罚的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