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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案

2022-05-07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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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2〕05号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案

当事人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汉英

主要违法事实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一案。经调查核实,2022年1月底至3月2日,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标准泳池正常对外开放,期间只有2名持证游泳救生员(谭某、刘某)在职。根据《GB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游泳项目的持证游泳救生员的数量应达到5名。该游泳项目为其主营住宿业务的配套服务,无另行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的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