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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撸神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04-15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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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文综罚字〔2022〕06号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撸神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撸神互联网上网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

李文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5日下午,广州市增城撸神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接纳了一名未成年人(匡某亮,出生日期:2004年12月23日)进入营业场所,匡某亮共上网1小时36分。广州市增城撸神互联网上网服务部违法所得13元,另查明,匡某亮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且非在校学生。

行政处罚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