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当前位置:

增城区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2019-11-13 来源: 本网
【字号: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穗增工商处字〔2019〕1060号 戴国文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案 戴国文     构成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20000元。 2019年10月9日依法如期履行缴纳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等行政处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7日  
2 穗增工商处字[2019]第1067号 广州市增城辉彰博制衣厂商标侵权案 李小浪 92440101MA5CP1KW52 李小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12000元。 2019年10月25日依法如期履行缴纳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等行政处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4日  
 
3 穗增工商处字〔2019〕1068号 广州市增城元太服装店商标侵权案 广州市增城元太服装店 92440101MA5CCUF938 胡圣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019年10月18日依法如期履行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8日  
4 穗增工商处字〔2019〕1072号 林进铭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案 林进铭     构成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27000元。 2019年11月4日依法如期履行缴纳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等行政处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