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穗增工商注撤字[2018]3号
广州医尤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烨到本局投诉,称你公司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所有材料中“李烨”的签名为他人冒签,身份证为他人冒用,要求撤销本局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备案)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股东为李烨(占50%股权)和周宴琼(占5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李烨。你公司向本局提交了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申请设立登记(备案)材料,材料中包含由法定代表人李烨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物业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及广州医尤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等。经审查,本局认为上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7年3月9日作出准予你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2018年1月18日,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2份,证明你公司向本局提交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申请设立登记(备案)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场所使用证明》非其出具,该《住所(经营场所)场所使用证明》是虚假证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不存在你公司登记住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宁二街7号三座202室”。
2018年1月2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烨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18年2月7日,由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18]文鉴字第0037号)显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申请材料中的公司章程上“李烨”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
2018年1月29日,你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张宝莹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18年1月31日,张宝莹所在工作单位广州市速捷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窦慧慧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经对张宝莹及窦慧慧的询问调查,广州市速捷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受“李炳坤”(身份信息不详)口头委托,办理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备案)手续,广州市速捷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安排张宝莹办理具体事项,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申请材料均由委托人提供。因张宝莹及窦慧慧均无法提供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致使本局无法查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真正违法行为人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8年1月9日,投诉人李烨提供的《投诉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查询并打印的你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1份;3、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设立登记(备案)申请材料1份,共20页(含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物业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及广州医尤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等);4、2018年1月18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百度地图查询当事人登记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东宁二街”显示结果为“未找到相关结果”截图1份;5、2018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拨打你公司注册登记电话“13119421948”记录的截屏1份;6、2018年1月23日,投诉人李烨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7、2018年1月29日,你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张宝莹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张宝莹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校外实习三方协议》、《实习协议》各1份;8、2018年1月31日,广州市速捷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窦慧慧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窦慧慧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速捷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证明》各1份;9、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份(粤明鉴[2018]文鉴字第0037号); 10、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股东周宴琼邮寄《询问通知书》的EMS快递单(单号:1036935771927)1份及改退批条1份。
2018年3月23日,本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李烨邮寄送达了《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2018年4月24日本局通过在局公告栏及广州市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engcheng.gov.cn/)“资讯一通知公告”一栏进行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股东周宴琼送达了《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提交假冒“李烨”签名的公司章程、虚假的《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鉴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烨自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及冒签名,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结合你公司实地查无,无法查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真正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本局不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准予你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1号楼426法制办;电话:020-32829072)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