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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06-12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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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电动自行车拼改装、燃气灶具产品质量问题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广州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受委托生产了商用燃气炒菜灶3台,但当事人生产的商用燃气炒菜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广东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缆案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阻燃软电线,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022年期间,先后生产销售4批次电线电缆,经销售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电线电缆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10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0辆电动自行车的座垫和座垫下装饰板与该车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测量,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的座垫的长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2月,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为28.8元、没收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1296瓶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生产了包装饮用水1325瓶,自检5瓶,销售给检验机构24瓶,其余产品未流向市场,全部被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经抽样检验和复检,上述批次食品三氯甲烷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电梯发生故障时,当事人没有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当事人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购买虚假荣誉“2018中国科技创新锐企业”“2018中国科技创新发明优秀成果奖”“中国驰名品牌”,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小程序进行宣传展示,当事人在未取得各类专利情况下在网站上对外宣传,对其公司获取的荣誉情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虚构销量的方式对其网店部分在售商品的销售状况(销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上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广东某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期间,当事人先后生产了4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对外销售,经销售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广州某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行为案

  2024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托幼机构,主营幼儿托管业务。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于2024年2月18日起开始在其住所内自行制作餐食,为托管幼儿及老师提供餐饮服务。截至2024年2月27日本局立案之日止,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在上述地址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