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安全生产篇)
今年以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广州某锅炉有限公司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案
2023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锅炉有限公司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涉案锅炉10台,处罚款220000元。
经查明,2022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型号锅炉,标称“免监检锅炉”、“设计正常水容积:≤29.8L”。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涉案型号锅炉运行状态自动上水系统上水最高水位水容积102L,远大于其标称的“≤29.8L”,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锅炉),应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型号锅炉的监督检验报告。截至立案之日,生产总量为15台,2台作为样品展示未进行销售,其余13台锅炉均已出厂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涉案锅炉采取了召回措施,成功召回10台锅炉,剩余3台锅炉已拆除销毁。当事人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锅炉的大容量小标称“以大标小”的行为在行业内并不是孤例,生产者往往是为了规避“设计正常水容积30L”这一红线,以免检验为卖点,获取销售竞争优势,背后却藏匿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广州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3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8月18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某物业公司的12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确认。当事人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电梯安全关乎居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安全,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乘坐这样的电梯会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立案查处这类违法行为,要求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
案例3:广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6月13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涉案叉车上装有货物,处于可使用状态,但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及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叉车作为工业企业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缺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未能严格管理特种设备,叉车未进行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案例4:广东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缆案
2023年1月12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205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先后生产了49卷(100米/卷)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并对外销售,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执法抽查检验,上述批次电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电线电缆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但流通领域导体电阻等重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偷工减料生产“打折”电缆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促进电线电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放心安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开展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案例5:广州市增城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17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没收经抽样检验后剩余的22台燃气器灶具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8月24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12款共34台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措施。经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12款燃气器具均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案例6: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及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行为案
2023年7月13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及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行为,作出罚款684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6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3月27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标称广东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瓶身未真实标识生产日期。灭火器属于限期使用产品,应当真实标识其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另查明,上述手持式干粉灭火器成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当事人涉嫌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涉嫌未取得对应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灭火器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器材装备,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不合格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案例7:广州市增城某商店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31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增城某商店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及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将购进的2辆电动自行车原装的控制器更换为了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的控制器,且将带有10A保险丝的充电插座换成了无保险丝的插座。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解码提速、加装雨棚、雨伞、座垫、拼装电池等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增城某日用百货商店从事家用电器及电器配件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3年2月13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增城某日用百货商店涉嫌从事家用电器及电器配件质量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台式燃气单炉、家用燃气灶具,并罚款1600元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将购进的某品牌台式燃气单炉5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5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5台的15台燃气灶具均销售给广州市增城某商店。2022年8月31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州市增城某商店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涉案的品牌燃气具均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家用燃气灶日常使用频率高,其安全性、合规性受大众广泛关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未认证等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