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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 荔城一投资公司被罚10万元

2022-03-15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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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银行贷款有需要吗?”“你好,我们提供无抵押贷款”……很多市民都接过这样的电话。日前,记者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荔城街一投资咨询公司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被罚10万元。

  2020年1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荔城街某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办公区发现了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纸质材料。2020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另一处原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内部有9幅“农商普惠信贷业务战略合作伙伴”的牌匾。

  经查明,该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中介业务。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将9幅牌匾(战略合作伙伴为: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华润银行、中国平安、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悬挂在经营场所内,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或其总公司(广州农商普惠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9间银行存在信贷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此外,公司的3名员工利用以前从事房产中介的机会获得多个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8858条、其他个人信息2441条,合计11299条个人信息以纸质方式存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电话推销贷款中介业务。截至2020年1月14日,该公司的员工在未得到消费者同意情况下,已使用7540条个人信息拨打电话推销贷款中介业务。

  该投资咨询公司在经营场所悬挂牌匾方式,谎称是广东南粤银行等9家银行的信贷业务战略合作伙伴,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司违规收集、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2021年1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考虑到该投资咨询公司现在的经营场所已无上述牌匾,已改正违法行为,暂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罚款,但对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告诫各经营者,不得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