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江街一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10月19日下午,增江街应急管理办公室到辖区内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时,检查人员发现:出租方(刘某)未按要求与该安全生产企业(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出租方(刘某)与安全生产企业(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2023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中《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检查人员现场出具巡查文书,要求于10月29日前整改完毕。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