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2020〕8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穗府规〔2017〕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我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有以下14个(详见附件3):
1.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0.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1.联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2.白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3.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大封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以广东省林业局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自然保护区有2个,保护级别均为区级,具体如下:
大东坑次生林自然保护区,位于派潭镇境内,总面积为2.50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23°34′53″至23°35′56″,东经 113°49′54″至113°51′37″。
增城兰溪河珍稀水生动物及其生态自然保护区,位于正果镇境内,属于畲族村和兰溪村区域河段,总面积为1.4228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23°21′00″至23°20′07″,东经113°59′06″至113°56′04″。
(三)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有1个,具体如下:
白水寨风景名胜区,位于派潭镇境内。核心景区为生态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面积为4.72平方公里。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各镇街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监督管理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和非禁养区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方式,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宣传深入到每一位村(居)民和畜禽养殖者中,确保各相关人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同时,各行政村要督促畜禽散养户做好粪污收集措施,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二)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三)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规模适用标准参照省、市的规定执行。养殖规模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为畜禽散养户。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2.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3.增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览表
4.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附件1
![[2020]8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_1](http://www.zc.gov.cn/img/0/905/905502/6433793.jpg)
附件2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 禁养区类型 | 所在镇街 | 范围 |
1 | 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荔城街、荔湖街 | 按照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范围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3) |
2 | 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石滩镇 |
3 | 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石滩镇、新塘镇、仙村镇 |
4 | 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派潭镇 |
5 | 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派潭镇 |
6 | 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派潭镇 |
7 | 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正果镇 |
8 | 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小楼镇 |
9 | 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中新镇 |
10 | 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荔城街 |
11 | 联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中新镇 |
12 | 白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中新镇 |
13 | 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石滩镇 |
14 | 大封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派潭镇 |
15 | 大东坑次生林自然保护区 | 派潭镇 | 总面积为2.50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23°34′53″至23°35′56″,东经 113°49′54″至113°51′37″。 |
16 | 增城兰溪河珍稀水生动物及其生态自然保护区 | 正果镇 | 畲族村和兰溪村区域河段,总面积为1.4228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23°21′00″至23°20′07″,东经113°59′06″至113°56′04″。 |
17 | 白水寨风景名胜区 | 派潭镇 | 核心景区范围内 |
18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全区各镇街 | 各镇街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附件3
增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览表
保护区名称 | 保护区级别 | 水域保护范围 | 陆域保护范围 |
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荔城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500米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 | 增江小楼水厂二级保护区下边界至初溪水利大坝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相应的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防洪堤背水坡坡脚外延约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 | —— |
二级保护区 | —— | —— |
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新塘水厂与西洲水厂吸水口(两水厂同一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0米的河段,河道中泓线至吸水口一侧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 吸水口一侧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沿岸防洪堤外延约50米的陆域。 |
新和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0米的河段,河道中泓线至吸水口一侧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 吸水口一侧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沿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 | 东江北干流土江至甘涌口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广州市境内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仙村运河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增江石滩铁路桥下水面至观海口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西福河石厦至郭屋基(仙村运河口)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永和河石吓至久裕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雅瑶河雅瑶至大墩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仙村运河支流鹤海涌、上平地涌、水和安涌、白花涌、龙湖涌、仙村涌、官厅涌、蕉坑涌、东丫涌、新基涌、巷头涌、碧江涌的水域。 | 东江北干流土江至仙村运河口的河段,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北岸广深铁路之间的陆域。 东江北干流仙村运河口至甘涌口的河段,相应的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防洪堤背水坡坡脚外延约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仙村运河相应的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防洪堤背水坡坡脚外延约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仙村运河与东江北干流所包围的刘屋洲、鹅桂洲、沙角洲、大洲等江心岛和滩涂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西福河石厦至郭屋基(仙村运河口)的河段,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西岸防洪堤背水坡坡脚外延约30米的陆域。 永和河石吓至久裕的河段,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防洪堤背水坡坡脚外延约6米的陆域。 雅瑶河雅瑶至大墩的河段,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防洪堤背水坡坡脚外延约6米的陆域。 仙村运河支流鹤海涌、上平地涌、水和安涌、白花涌、龙湖涌、仙村涌、官厅涌、蕉坑涌、东丫涌、新基涌、巷头涌、碧江涌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外延约6米的陆域。 |
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梅都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派潭河及其支流汉湖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外延约50米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 | 梅都水厂吸水口沿派潭河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吸水口沿汉湖河上游35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相应的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约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密石山林山溪吸水口上游13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外延约50米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 | 密石山林吸水口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相应的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至第一重山山脊线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 | —— |
二级保护区 | 白水寨瀑布流域、白水寨水库和七星墩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水域。 |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沿岸陆域纵深至第一重山山脊线的汇水区域。 |
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正果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外延约50米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 | 增江磨刀坑至正果水厂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约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小楼水厂吸水口上游14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处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 |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至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 | 小楼水厂吸水口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两岸防洪堤迎水坡坡顶之间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增江圭头潭至从莞深高速(不含)的河段,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至防洪堤外延约1000米的陆域。 从莞深高速公路至观音山的河段,相应的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防洪堤背水坡坡脚外延约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福和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西福河及其支流里汾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至两岸外延约50米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 | 福和水厂吸水口沿西福河上游5000米(接联安水库)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吸水口沿里汾河上游35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相应的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约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与联安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相接。 |
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 —— |
联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 —— |
二级保护区 | —— | 从水库坝下向北经237高地,向北过大田围,向东过新村、高岭、中心村,向西南过暗塘、窑山回水库坝下。 |
白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 —— |
二级保护区 | —— | 从水库坝下向北经帽风浪,向东北经149高地,向东南经128高地,向东北经124高地,向东过西河,向西南经148高地,过木头塘回水库坝下。 |
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 水库周边第一重山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 |
大封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水库正常水位线内的区域。 | 水库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区域。 |
附件4
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区域 | 法律来源 |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依据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依据五:《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依据六:《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附件第34-47项分别列出增城区的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 |
自然保护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风景名胜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