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增城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公告
增府〔2019〕7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增城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增城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水利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现将增城区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道堤防。
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二)水库。
管理范围:1.工程区:挡水(包括作为坝体组成部分的条形山或小山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3.其它已征地范围: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
保护范围: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水闸。
管理范围: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保护范围:水闸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二、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