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增府办函〔2019〕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明确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有关事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明确留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使用权流转和合作开发程序、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等事项,为被征地农民高质高效开发留用地保驾护航。同时,争取让留用地作为城市规划中产业发展的外延空间,既有效缓解我区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又能让被征地农民真正获得实惠,实现多方共赢。
二、明确工作范围
留用地包括国有划拨性质留用地和集体拨用性质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行开发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依法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和交由政府储备等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其中,合作开发特指由合作企业进行投资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土地,并获得租金收入或物业面积等收益,土地使用权不发生流转的行为;以留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留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为保障集体经济利益和村民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集体决议的方式确定留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以及使用权流转等重大事项,属地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留用地开发利用审批时应进行审查。各有关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留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方面。
1.搭建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共享留用地存量资源、招商引资情况、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重要信息,并定期更新发布,以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等多方高质高效开发利用留用地。
2.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工作,建立项目准入机制,通过有效手段对留用地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进行审查把关,避免盲目招商,提高留用地建设项目的生产效益。
3.留用地建设项目办理报建、消防安全、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时,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充分指导和支持,涉及材料需整改的,应一次性告知。
4.留用地建设项目运营阶段如出现各类民事纠纷,应及时发现和调解,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以便减少发生诉讼和信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5.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行开发或与他人共同兴办企业等方式开发留用地的,应在筹建乡镇企业和合作开发公司等方面为其提供政策指导。属于新型合作开发模式的,应加强监督,从源头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6.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转租留用地使用权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的,要指导其按法定程序提交市、区或镇街交易平台实施公开交易。
7.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政府储备的,应结合地块综合情况合理确定开发利用途径,大力提高土地价值,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二)留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合作开发方面。
为加强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对于留用地采取依法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等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的,应提交相应平台实施公开交易。
1.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实施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2.集体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和转租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的有关要求,委托区土地房产交易所组织实施集体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和转租。
3.留用地合作开发以及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留用地合作开发以及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属地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不属本《通知》工作范围但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事项可参照本款程序办理。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国规局(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区土地房产交易所)。
1.统筹我区留用地综合开发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制定规程指引,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属地镇街组织留用地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2.搭建并管理留用地信息整理平台,对接属地镇街、招商和住建等职能部门,定期更新留用地相关信息,并统筹实施留用地供后监管。
3.对留用地开发用途、规划指标、公开转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批,出具审核意见,在国土规划层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协助。
4.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组织实施留用地政府收回储备工作。
5.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组织实施集体性质留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工作。
(二)属地镇街。
1.具体负责留用地综合开发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留用地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审核集体资产使用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召开、表决和公示程序等事项是否按规范流程操作。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留用地流转方案、合作开发方案和招商方案,充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和村民知情权。
3.定期更新留用地相关信息,配合区国规局运营留用地信息整理平台。
4.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配合区招商部门建立项目准入机制。
5.负责辖区范围内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和特点进行审查,配合项目主体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具体实施留用地监管工作,包括供后监管以及土地流转、交易后监管。
(三)开发区经科信局、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等部门。
1.统筹开展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项目进行把关,建立项目准入机制。
2.对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招商工作给予指导,根据项目建设主体的申请,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其中,开发区经科信局应与属地镇街共同负责增城开发区范围内留用地的招商工作。
3.配合区国规局运营留用地信息整理平台,提供招商引资信息。
(四)其他相关部门。
1.区农业局(区农经办):负责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的管理工作,配合留用地开展使用权流转、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开发经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2.区财政局:负责对留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政府出资事项提供资金保障。
3.区发改金融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增城消防大队:对留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项目立项、环评报告、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事项进行审批,配合区国规局运营留用地信息整理平台。
4.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区法制办:结合部门职能对留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各类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规局反映(联系电话:82629812)。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