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增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增府办〔2012〕24号 印发增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增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增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委发〔2010〕1号)和《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增委发〔2011〕15号),不再保留增城市水利局,设立增城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行政管理职责。 2.划入原市建设局和市政局承担的指导和规范供水市场管理及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职责。 3.划入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农村通水、改水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职责。 2.负责辖区内河道、湖泊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负责除在山区、丘林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及跨区县或广州市级立项开发建设项目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按有关规划负责辖区内移动(改建)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5.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除跨区河涌)的水域保洁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作职责。 2.加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强化水务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广州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水行政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城区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负责水务科技应用推广、对外合作交流和水务信息化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开展本市水质监测工作,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意见,监督本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监督管理供水水价的核定;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统筹农村通水、改水工作。 (四)负责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指导供水企业组织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五)负责污水处理、城区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指导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组织验收工作,以及水土保持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水域(包括河道、湖泊、水库)及其岸线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镇(街)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监管水务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九)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本市水务工程招标和造价的监督管理,协调开展水务工程概、预、结算评审;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小水电的综合开发、建设施工和监督管理。 (十)指导镇(街)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编制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水务资金的使用;负责水务工程绩效评价、水务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防洪防旱防风防冻抢险防灾救灾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综合协调、督办局属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拟订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政务信息公开、窗口服务、信访、议案提案办理、宣传报道、办公自动化、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机关后勤及消防、交通安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基层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统战、计划生育、公费医疗、劳动保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或因私出访、出国(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 (二)水政法规科(挂增城市河涌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水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采砂许可、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等行政审批或报批工作;核准堤围防护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水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水法规政策宣传和普法工作;指导河道堤防及堤上建筑物的整治、开发,协助开展水系建设和水环境整治;建立和实施辖区河涌(除跨区河涌)水域保洁制度,负责辖区内河涌保洁质量监管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科(挂增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与利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以及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核算工作;负责拟订年度用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监督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取水行政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组织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城乡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审批或呈报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工程概预结算进行评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供水工程规划、用地和环境评价等工作;负责有关水的权属、市场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参与供水行业水价审核工作;指导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企业计划停水和建设单位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指导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四)规划信息科 负责水务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防洪、排涝、供水、城镇排水、治污、节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水务规划的行政许可制度;负责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水务科技应用推广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水务科研项目立项、管理、鉴定、登记、报奖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管理水务计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市水务学会工作。 (五)建设管理科 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水务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广州市有关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审批或呈报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工程概预结算进行评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水利工程规划、用地和环境评价等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督办,指导水务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建设工程的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水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水务系统消防与安全生产内部考核,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及法律法规宣贯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水务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投诉、事故救援预案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农村水利科 指导本市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库、堤围、水闸(陂)、水电站、机电排灌站等小型农村水利设施、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呈报、审批、监督实施和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负责指导小水电的综合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排水管理科 负责城乡排水、排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城乡排水、排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排水工程运行调度与应急管理;负责城乡排水、污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审批或呈报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工程概预结算进行评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程规划、用地和环境评价等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核和排水管网接驳、迁改、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应急管理和已建排水、污水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执行水务年度部门预算和年度计划,负责水务资金管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绩效评价、水务综合统计工作,配合办公室组织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协调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财务检查工作;组织水务系统财会人员培训工作。 (九)水政监察行政执法队 负责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文监测、供排水设施等有关设施的巡查保护;负责处理、调解、回复水事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供水用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排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协助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履行供排水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内设机构领导正职9名,副职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市水务局,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规定。 (二)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的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先到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 (三)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信息发布,负责非生活类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由各镇街具体负责;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养殖业类(含水产养殖)和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海事部门负责商业船舶水污染防治。 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并负责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在河道内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提出意见,并根据《矿产资源法》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河道采砂执法工作;海事部门负责对采砂船只的合法性提出意见;航道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安全情况提出意见,并核发采砂船只的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国土、海事、航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五)农村通水、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统筹全市的农村通水、改水工作,具体由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 (六)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农业、水务、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相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七)关于全市招标投标职责分工。市发改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物价局作为牵头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联席讨论。市科经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招标备案;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招标备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招标备案;市水务局负责涉水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招标备案;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建设、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招标备案;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造林绿化、广场公园、林场建设、林区道路建设和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招标备案。各行业工程招标备案后,统一在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等交易活动。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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