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增府办函〔2013〕7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经信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增城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
为加快在公共照明领域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LED(发光二级管)照明产品,促进节能减排,拉动我市LED照明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113号)和《广州市公共照明领域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12〕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113号)精神,按照《广州市公共照明领域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12〕38号)落实《工作责任书》要求,切实完成广州市公共领域LED照明普及任务,推动LED照明示范应用推广的全面展开,为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建设低碳增城和低碳广州做贡献。
二、主要目标
市政府将用2年时间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实现全市同比口径下照明节能50%以上。具体如下:
(一)推进市政道路和农村道路LED照明改造。至2013年底前完成新建改建村道路灯4万盏(套),市政路灯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完成3万盏(套)规划改造。
(二)推进公园LED照明改造。至2014年6月底完成市属公园的LED照明改造。
(三)推进其他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用2年时间完成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共广场、标志性建筑物、镇属公园、公交站场、车站、公共行政办公大楼等公共场所的LED照明改造;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新建的(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照明工程,一律采用LED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照明产品。
(四)以2年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为示范带动,加快非公共照明领域推广步伐,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工作推进模式及要求
(一)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
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模式主要有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政府全额投资模式、能源托管模式等。鼓励公共照明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和节能评估服务机构由业主单位在有资质的单位中委托。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负责工程投融资、灯具采购、工程实施、售后和更换灯具回收服务。监理机构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监理服务。能源审计和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效益、工程检查验收进行第三方评估、测算等。
除鼓励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外,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和有关单位在确保工程符合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能源托管等其他工程改造模式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选择工程施工主体和应用的产品。
(二)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公开招标遴选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节能服务公司,具体承担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工程的实施。参与招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国家或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专业技术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优先支持本地具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我市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工程的实施。
(三)严格保证推广应用工程质量
严格把握产品准入条件,推广工程使用的产品必须是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LED灯具制造企业必须保证提供安装的产品与标杆检测产品的一致性,产品的系统光效其中室外照明不低于90流明每瓦(Lm/W),室内照明不低于75流明每瓦(Lm/W)。对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招投标。节能服务公司不按规定采购产品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LED照明工程实施。优先支持使用本地自主创新产品,鼓励将经过示范工程检验,节能效果明显的本地高效节能LED照明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严格技术准入条件,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要求。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特别是在公共交通安全领域,要稳步推进,严控质量,保障安全第一。在应用改造工程中替换下来的灯具,由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进行回收。同时,废旧灯具处置必须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
四、任务分工
按照“谁投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到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科经信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完成《增城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公共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补贴及产品补贴政策,推动工商企业进行LED照明节能改造;协调了解个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等。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投资的LED照明工程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市发改物价局:负责把建设单位承诺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的前置条件,并将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列入全市节能考核范围。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采用EMC模式对市政道路的路灯进行LED照明节能改造;负责农村道路的LED照明节能改造和建设,结合正在推进的农村路灯建设工程一并进行。
市水务局:负责市建设中涉及水务领域LED照明产品建设和改造。
市广长路桥公司:负责荔新公路的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产品建设和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公交站场、车站等公共领域LED照明的建设和改造。
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学校的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产品的建设和改造。
市卫生局:负责市属医院的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产品的建设和改造。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对增城市属公园的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产品的建设和改造。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对市属文化场馆和体育场馆的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产品、室内照明、景观灯LED照明产品的建设和改造。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生产的LED照明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组织对LED照明产品提供计量、培训等技术支持;组织LED生产企业规范执行标准。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废旧灯的回收制度和处理机制。
市广播电视台、增城日报:各类媒介要专题对LED照明产品和示范工程进行集中宣传。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负责在辖区内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
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广场、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行政办公大楼等公共场所的LED照明改造,新建工程项目的LED照明系统,由各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五、政策保障
(一)落实国家和省财税激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支持其按年节能量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落实市财政支持及会计核算政策
市财政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解决LED照明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工程,所需资金在节能效益资金返还中解决。市政道路路灯照明运行工程(包含电费、日常维护管理、返还节能服务公司部分、检测费、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费用)的总成本总支出不得超过改造前的支出。
(三)加强公共照明领域配套审核、准入把关
市发改物价局负责把建设单位承诺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作为审批立项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照明产品的,必须使用LED照明产品。建设设计部门负责调整设计规范,使供电设备的设计更有利于LED照明产品的使用。市供电局负责制定基于LED照明的最低效能标准,并在用电报装(增容)审批环节对申请用电(增容)单位的照明系统进行效能评价,达不到最低效能标准的照明项目,不予批准。
(四)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和各市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对涉及LED照明产品改造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与分工负责
建立增城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领导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科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市科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发改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旅游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落实各部门工作,确保我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顺利进行。在市科经信局设立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联席会议机制联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及协调。
(二)建立分工负责和联合推进机制
政府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各自任务制定好工作计划,抓好工作及责任落实,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联席会议机制联系办公室(市科经信局),由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联席会议机制联系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联席会议机制相关领导、成员单位及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媒报道、主题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LED照明产品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效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LED照明产品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有利于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