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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通知

2014-10-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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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函〔2014〕5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广州市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的要求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办文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广州市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行文规则报送公文

  1.报送公文要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增城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办法》等关于行文规则、格式规范、办文时限方面的规定,将高效、规范作为当前公文处理工作的重点,优化公文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2.要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文种,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交办事项时使用“报告”。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且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知悉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中原则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并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凡属于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主送市政府,除涉及市政府办公室职权或回复市政府办公室意见等事项外,不主送市政府办公室;凡属于部门或单位自身职权的事项,应自行按规定处理,不需请示市政府,对坚持来文的,作退文处理。

  4.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应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文件。因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领导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等原因,确需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的,不得多头主送。

  5.市政府所属各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事项的,应当先行送相关部门研究协调,需经市政府审定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各部门确需向下级政府或同级部门正式行文,可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文件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下属的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应向相应的管理部门行文,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二、严格按公文格式规范报送公文

  1.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一是来文应当简明扼要、措辞肯定、观点明确;二是理据充分,请示正文要说明报批依据,并附相关政策法规及背景材料;三是标注紧急程度要实事求是,请示件应留出研究决策合理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四是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或转发的代拟稿必须有书面请示,说明需要发文或转发的理由和背景情况,标注公开属性及说明理由,并随文附上电子文档及各类文件依据;五是如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事项,呈报单位要先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收集部门意见,综合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有关单位的意见一并附上。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严格按时限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回复征求意见的部门。对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征求意见部门联系,说明原因。回复意见要做到言简意赅、观点明确、格式规范、针对性强,不得回避问题或模棱两可(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3.各单位要切实转变文风,严把报送公文的必要性和篇幅关。一是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我市没有新的举措的,由有关责任单位直接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执行,我市不再转发或照抄上级文件重新再发;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方案,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可以部门或专门工作机构名义印发的,以部门或专门机构名义印发。要精简文字内容,减少没有实质意义的空话、套话,请示、报告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控制在5000字以内。属于反映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报告应及时报送,属于日常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尽量少报;确需报送的,可以通过口头或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相关领导,尽量不以文件形式报送。

  4.落实公文审核责任。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公文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到要素信息齐全,情况确实,请示事项简洁清晰,条理清楚,理由充分,篇幅力求简短。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代市政府草拟的文稿,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协调,认真审核把关,全面负责并严格遵守公文报送规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文秘科室的队伍和制度建设,制发的公文须经文秘科室统一审核,文秘科室要切实负起公文审核把关责任,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各项规定,促进公文运作规范化。

  三、进一步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办文职能

  市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发挥其专项协调职能,建立健全本议事协调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规范。凡属议事协调机构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先报该协调机构研究,确有必要时再报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或日常工作承办机构承担单位要履行办文、办会、调研等职责,凡属该协调机构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分工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日常工作承担单位承办印发。

  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公文报送工作,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高效。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受理公文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将要求重报或作退文处理。同时,建立公文质量通报制度,并将公文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考评依据。

  附件 回复意见参考格式.doc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